成都两会丨成都法院代表委员建言献策
青萌 2023.02.23 183 0
今年市两会上
来自 成都法院的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
积极建言献策
今天
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声音
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部署开展
“三清理一加强”专项行动
市人大代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郭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民营企业座谈会等不同场合多次就发展民营经济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既是民营经济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内在要素的发展需要,也是对民营企业真帮实助的重要体现。
省委、市委历来高度重视成都市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民营企业作为全面参与融入产业建圈强链、“三个做优做强”、“四大结构”优化调整、智慧蓉城建设等全市中心工作的生力军,也进入了加速发展的关键期,民营经济“五六七八九”的特征愈加凸显,特别是三年疫情期间,许多企业家顶住经济下行压力,在关键时刻体现了责任担当。当前,成都市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持续优化之处:在市场环境方面,企业期望产业支持政策更加精准、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在政务环境方面,企业期望切实减少办事成本;在法治环境方面,企业期望涉企案件办理效率进一步提高,期望避免“因小案件陷入大困境”“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现象出现。
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需要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组织、企业等主体凝聚合力,靶向用力,在制度空间、政策激励、法治保障、市场基础、企业经营、舆论支持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对此,市人大代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建议:开展“三清理一加强”专项行动,真心实意、真帮实助各类民企、国企和外企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纾困解忧、实现高质量发展,全力助推“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中心工作。
※注释:“三清理一加强”专项行动指“清理和废止阻碍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和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清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长期未结‘挂案’”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合规建设”专项行动。
具体建议如下:
一、清理和废止阻碍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公平竞争政策事关平等准入、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落实。
一是建议规范行政执法。
二是建议找准服务保障着力点。
三是建议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和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和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务实举措。
一是建议全面开展摸排,持续夯实基础。
二是建议建立工作台账,督促问题整改。
三是建议跟踪督导检查,深化标本兼治。
三、清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长期未结“挂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准确把握和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建议准确把握界限,防止把民事纠纷刑事化。
二是建议明确清理标准,持续督促办结。
三是建议着力前端预防,强化源头治理。
四、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合规建设。一方面,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主加强合规建设,从源头减少违法和涉案;另一方面,要持续强化涉案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切实防止民营企业“因小案件陷入大困境”“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
一是建议坚持平等保护,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加强合规建设。
二是建议紧扣实践需求,提高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效果。
三是建议强化结果运用,完善企业合规建设考察机制制度。
四是建议立足长效常治,涵养企业合规生产经营文化。
加强“醉驾”行为社会综合治理
助推平安成都建设
市政协委员、邛崃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乐
“醉驾”入刑十二年,酒驾和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有力推动了传统生活观念、行为方式的重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交通安全理念深入人心,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由于醉驾犯罪涉及的被告人数量众多,醉驾犯罪本身刑罚虽轻,但因其属于刑罚范畴,对被告人所产生的附带伤害极大,在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亦多次提出废除醉驾入刑或提高入刑标准,进而缩小刑法打击面。随着机动车驾驶者群体的不断增加,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刑事防控边际效应已呈现下降趋势。
治理“醉驾”现象是个集理论、立法、司法及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为一体的综合性问题。当前,仍存在“醉驾”入刑化治理集聚了大量次生风险,“醉驾”背后潜在的犯罪群体巨大,对醉驾、酒驾的处罚与其危险性不匹配,“醉驾”再犯现象突出,犯罪前科记录后续影响大,社会大众存在法律认识上的偏颇等问题。
对此,市政协委员、邛崃法院副院长王乐建议:加强“醉驾”行为源头治理、完善“醉驾”犯罪案件行刑衔接机制、构建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促进惩戒处罚与个人诚信体系挂钩,从而加强“醉驾”行为社会综合治理,助推平安成都建设。
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强“醉驾”行为源头治理。
一是强化娱乐餐饮业的行业责任,规范代驾行业市场经营秩序;
二是强化对酒驾入刑的普法宣传,对因酒驾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重点跟踪教育,引导上述人员在车辆上装载酒精测量仪,通过外界力量规范自身行为;
三是强化协调配合,对于争议大、社会面影响广“醉驾”案件,建立提前介入和综合研判机制。
二、完善“醉驾”犯罪案件行刑衔接机制。行刑衔接不畅深究其因还是由于违法、犯罪二元体制所产生的公权力配置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关系,可以针对轻微“醉驾”型刑事犯罪设置配套的体制机制,使其制裁程序与制裁手段有别于其他犯罪,实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治理效率。
三、构建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探索构建附条件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削弱该类轻微犯罪行为对被告人及其子女产生的严重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其再犯罪的目的。
四、惩戒处罚与个人诚信体系挂钩。法院、检察院、公安与银行、保险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在成都市层面上将醉驾数据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实行联合惩戒,增大犯罪成本,强化执法威慑力,从而达到减少犯罪和预防再犯罪的目的。
来源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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